岳云鹏私生女案胜诉,真是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啊
岳云鹏私生女案胜诉,真是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啊
文/叶雨秋
各位亲爱的吃瓜群众,最近有个新闻看得我笑中带泪——某王女士为了蹭流量,硬是把岳云鹏往”爹”的位置上按,结果人家真去做了DNA检测,结果一出来,王女士的脑门上直接印了五个大字:“您已成功表演”。这让我想起一句老话: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但这次是跑断腿的人还得自己掏钱跑,这剧本怕不是编剧都不敢这么写。
先说说这个”爹味文学”的创作难度。王女士大概率是看了太多爽文,以为自己穿越成豪门恩怨女主角,随手把岳云鹏往”私生子”人设上一套,立刻收获全网围观。但法律可不是爽文,当原告拿出DNA报告时,这出戏才真正进入”打脸”章节。法院判决王女士道歉,这惩罚力度,就像给贪吃蛇喂了颗后悔药——吃完还得继续爬。不过话说回来,要是让造谣者坐牢,那得有多少键盘侠连夜申请转行当菜农?
再聊聊”举证责任”这个玄学。按理说”谁主张谁举证”,但王女士的脑洞显然突破了举证责任的物理限制。她既拿不出出生证明,又找不到目击证人,连”岳云鹏深夜潜入”的监控录像都凑不齐,愣是靠一张嘴把全网都带进”爹系文学”的坑。这时候岳云鹏被迫自证清白,就像让白莲花证明自己没偷吃,让清官证明自己没贪污——这操作怕不是把举证责任玩成了俄罗斯轮盘赌?
最绝的是流量时代的造谣经济学。王女士的成本是零,收益是千万级播放量;岳云鹏的成本是DNA检测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收益是清白和一句道歉。这买卖换谁都想做,毕竟当代互联网的造谣成本,比在朋友圈发假广告还低。试问哪个博主不想来波”我给明星当爹”的神操作?就算被起诉,顶多赔个道歉,下次换个明星接着造。
说到这儿,突然想起某位网友的神评论:“现在连造谣都需要演技了,得先给自己编个悲惨身世,再给明星设计个狗血剧情,最后还得配上哭腔录音。“这年头,不会造谣都不好意思在娱乐圈混。但问题来了,当造谣成本低于买奶茶,当道歉函可以当表情包传播,当”蹭流量”成了新型创业项目,我们的法律是不是该考虑给键盘侠们上点”紧箍咒”?
最后送各位一句改编自网络神评的话:造谣者用键盘敲击出的每个字,都是对社会信任的一次精准打击。与其让受害者跑断腿,不如让造谣者跑断腿——比如把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改成”成功登上热搜”。毕竟在流量至上的年代,热搜榜上的每个词条,都可能成为下一个”爹系文学”的温床。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名誉权纠纷中,一方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名誉,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引发法律责任。例如在岳云鹏与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以女儿系与岳云鹏所生之女为由,多次对岳云鹏进行公开骚扰,这一行为损害了岳云鹏的名誉,引发了名誉权纠纷。
当侵权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仍在继续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是为了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比如王某某在公开骚扰岳云鹏的过程中,如果岳云鹏提出要求,王某某就应当立即停止这种行为,避免对岳云鹏名誉的进一步损害。
侵权人应当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为被侵权人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
但是,我还是觉得处罚轻了点,像这种蹭流量无底线的行为应该重罚才是,除了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财产处罚,还应该追究造谣者的行政责任,甚者刑事责任,但是,不管怎样处罚,对于受害者造成是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其实,这才是最可怕的,任何补救措施都不能弥补受害者心灵以及名誉的现实损害,有些受害者可能因此影响一生,也痛苦一生,还是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