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能否部分解除?

【原创】文/汐溟

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多部影片著作权,履行中若一部影片违约,受让方决定解除合同,能否只解除关于该部影片的部分而不对合同整体解除?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甲系影片1、影片2的著作权人,向乙转让两部影片的著作权,影片1著作权转让费200万元,影片2著作权转让费600万元。若甲迟延10日向乙交付合格版权链文件及影片合格介质,乙有权解除合同。

履行

签约后,乙足额支付了两部影片的转让费800万元,甲依约向乙交付了影片1的版权链文件及影片合格介质,但交付的影片2版权链文件及介质却存在严重瑕疵,经乙多次催告,甲仍无法提供补正。

问题

乙能否解除《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影片2的部分?

评析

甲、乙之间签订《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乙未请求解除将《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整体解除,而是请求部分解除,即解除《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影片2的部分。争议点在于合同能否部分解除?本文认为,合同部分解除具有法律依据。

通常情形下,合同系一个整体,解除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也不得部分行使,解除的对象通常系合同整体,但特殊情形下,合同可以部分解除。《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甲、乙之间系著作权转让法律关系,转让的标的物虽然是影片的无形财产权,但转移的也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约定,甲迟延10日向乙交付合格的版权链文件及介质,乙有权解除合同,甲未依约交付影片2版权链文件且经乙催告仍未交付,约定的解除事由已经发生,乙受让影片2版权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乙有权解除《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影片2的部分。

本文认为,判断合同能否部分解除取决于债的可分性。除买卖合同外其他性质的合同若履行可分,各自独立,则也可以部分解除。苏州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某生物公司(甲方)与苏州某软件公司(乙方)签订《MES及OA系统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的MES及OA系统项目建设,项目费用合计110万元,其中MES软件费用30万元、OA系统费用8万元、服务费用72万元。履行中,苏州某软件公司完成了OA系统项目建设,但MES项目违约。江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解除《MES及OA系统项目建设合同》,但法院判决解除《MES及OA系统项目建设合同》中关于MES系统项目部分。主要判决理由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后,苏州某软件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江苏某生物公司交付了OA系统项目,该系统项目相对独立,且江苏某生物公司已经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故涉案合同中该部分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江苏某生物公司相应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对于江苏某生物公司要求解除该部分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MES系统项目,苏州某软件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合同义务。……MES系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且完整的系统,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待于其他子项目的协调配合。该部分系统分为七个模块,虽然江苏某生物公司认可设备管理模块已经可以投入使用,但系统其他模块未见完成开发并交付,这将造成江苏某生物公司无法进行系统调试和应用,江苏某生物公司该部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江苏某生物公司以苏州某软件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该部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前述合同系委托创作合同性质,法院对合同部分解除的主要原因在于受托的两个项目相对独立,可以各自单独履行。因此,不仅是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在影片委托创作合同及合作创作合同中,如果标的物相互独立,可以分开履行,在行使解除权时也可以部分解除。

                                                                    

参考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8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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