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影片上映后主张解除权,通常难被支持?

【原创】文/汐溟

影片或电视剧、网络剧等影视作品上映后,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权通常难获支持。原因是什么?

上映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盈亏的确定性已分,尤其对于影片,上映后即可发现盈亏性。投资的盈亏性已经确定,此时若主张解除合同,实际上是将盈亏的不利结果转移由对方承担,有违诚信。投资合同的特点在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双方共担风险,而前述情形下的行为实际上将风险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风险,与投资合同的性质相悖,实际上将投资合同转变为借款合同。

例如,甲乙联合投资影片,约定乙对影片出资,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发行。如影片未在2024年3月1日上映,乙有权解除合同,甲需退还全部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影片未如期上映,乙未解除合同,2024年8月1日,影片上映,影片票房成绩不佳,如继续履行合同,乙将承担亏损的后果。9月1日,乙向甲发送解除通知,通知甲因未按约定期限上映,乙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乙是否享有解除权?本文认为,尽管依据协议约定乙享有解除权,且协议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乙在一年期内行使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但乙不享有解除权。因为自2024年3月1日,乙便知解除的事由已经发生,其并未行使解除权,而是静待影片上映,如上映后盈利,则乙放弃解除权,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甲分配发行收益,享有投资回报;如上映后亏损,则行使解除权,要求甲退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应该诚信地行使权利,乙根据影片是否盈亏的情况而选择是否行使解除权,缺乏善意。

又例如,甲乙联合投资影片,约定乙对影片出资,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发行。乙应在2024年3月1日前足额支付投资款,逾期未足额支付,甲有权解除合同。2024年3月1日,乙只支付70%的投资款。甲未主张解除合同。2024年8月1日,影片上映,票房远高于预期。当年9月1日,甲向乙发送解除通知,通知乙解除合同。

与上述案例相似,上映后盈亏的确定性已分,解除事由发生后甲未行使解除权,而是等待影片上映,如果票房成绩不佳,投资亏损,则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乙支付剩余投资款,如果票房成绩优异,投资盈利,则解除合同,将本应向乙分配的票房收益占为己有。甲的动机同样有违诚信。

违约行为或者解除事由发生在上映之前,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享有解除权但却未行使,在上映后再行使,其动机便值得怀疑。此时若仍按照法定一年期除斥期间处理,则有违公平。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解除事由发生后即建议行使解除权,发出解除通知,并且明确告知通知发出后无论盈亏均与主张解除的一方无关。庭审中,对方主张影片亏损,一方行使解除权系将亏损结果转由一方承担,而法官解释解除权系在上映前行使,那时盈亏结果未分。

当然,如果违约行为或解除事由发生在上映后,则性质完全不同。如上映后一方未按约定结算发行收益,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解除合同,则合同具备解除条件。解除行为发生在上映前后,是重要的标准。

此外,上映后,合同的履行接近完毕,若一方主张履行结算义务,无拒绝的表示,对于即将履行完毕的合同,也无解除的必要。更重要的是,如果已经按约定结算了分账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再行使解除权已经欠缺依据。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360娱乐观点或者立场,360娱乐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后的30日内与360娱乐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