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绝对的自由!设立“离婚冷静期”凸显的是法律的温情与人性!

       设立“离婚冷静期”凸显的是法律的温情与人性!人无绝对的自由,但应有责任与义务,撤销“离婚冷静期”的建议值得商榷!


       近日,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
       之事引发了关注。其实,这并不是蒋委员首次提出该项建议。早在5年前,当时身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蒋胜男,就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显然,这一建议似乎并没有被采纳。
       此次蒋委员再次提出“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建议也获得了一部分网友的支持。蒋委员及一些网友坚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观点大致有二:
       一是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背离婚姻自由原则!
       宪法赋予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法律也规定了“无过错离婚原则”,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实质上是对公民自主权利的限制,背离婚姻自由原则,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埋单”既无必要,亦不公平;
       二是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为“转移财产、伪造债务、家暴”等违法犯罪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剧弱势方困境”!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这1个月时间内,一些恶意的离婚方将有可能采取各种违法手段“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甚至对“弱势方”进行骚扰乃至“家暴”,不仅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更可能激化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上述观点是否片面姑且不论,咱们不妨先来探讨一番设立“离婚冷静期条款”的伦理内涵和法律渊源。
       首先,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调节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自然有其存在的伦理价值。法律本身并不支持视婚姻为儿戏,随意冲动的离婚,这不符合正常的价值观。设立离婚冷静期,能够更好地调节婚姻危机,让人们有一段时间去冷静思考,慎重地对待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
       其次,人的自由权利并非绝对,对离婚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符合价值取向!
       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绝对的自由,因为人在享有自由的同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婚姻的一方,选择离婚时,当然应该理性考量离婚的后果,对子女、配偶将会带来何种伤害,这是婚姻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据此而言,设立“离婚冷静期条款”符合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同时,设立“离婚冷静期”并非绝对排斥婚姻自由,婚姻双方如需急切离婚,还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形式啊!


       再者,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有“离婚冷静期”的相似规定,足见其存在的合理性!
       美国加州的离婚法律规定,离婚申请必须向法院提交后,需要经过六个月的等待期、英国的离婚冷静期要求夫妻在结婚12个月后才能有离婚资格,且双方必须经过不少于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对于没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登记离婚方式结束婚姻,但需要等待一个月。如果通过诉讼离婚,法院会给双方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考虑。韩国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根据是否有抚养人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30天到90天不等……
       至于“离婚冷静期”为“转移财产、伪造债务、家暴”等违法犯罪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之言实在是不值得一驳!
       “转移财产、伪造债务、家暴”与“离婚冷静期”有多大关联呢?难道没有“离婚冷静期”这些违法犯罪现象就不会产生?这如同驾驶车辆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是一个道理,难道车辆有错?许多为离婚而“转移财产、伪造债务、家暴”等违法犯罪现象并非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生的吧!人若欲作恶,规则在其面前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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