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佳判决是公正的,党治军膨胀的“讹”心态把自己送上断头台
锐评:
王佳佳判决党志军维权案是公正的,党治军丑陋膨胀的“讹”心态害死王佳佳法官,也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王佳佳判决党志军案是公正的,对党志军伪证行为也有一定的宽容。
弱势和困苦不是虚假伪证、肆意妄为和行凶杀人的理由,党治军被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
党治军残忍杀害法官不是孤僻症、偏执狂,而是非法诉讼到不到满足后的“讹”心态膨胀和残暴本性宣泄。
非法诉求根源在于丑陋的“讹”心态,尽管“讹”心态往往与其生活窘迫息息相关,但这也不是有悖公平正义的讹诈理由。
“讹”心态要不得,党志军“讹”心态的野蛮膨胀,驱使他杀死了判案公正的法官王佳佳,也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题记
司法是公正的,也是神圣,不容任何人亵渎!
司法人员不仅务必要做到公平正义,还要有温度有关怀,尤其是对弱势群体。就王佳佳法官判决党志军交通事故医疗赔偿一案而言,无疑是公正的,而且对党治军伪证行为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和宽容,执法是有温度的。导致党治军极端残忍杀害王佳佳法官惨案的根源,是他那种“讹”心态极度膨胀而产生的恶果。
虽然我们已经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然而,三年多疫情已经导致千家万户老百姓的生活陷入“贫困”状态,“讹”心态在野蛮疯狂膨胀,于是,社会上常常出现这样的怪现象:
老人摔倒了,没有人敢去扶,不是路人不善良,而是扶了怕被老人甚至其家人讹诈;
某甲撞到了某乙,按常理,某甲承认撞人事实、承担撞人后果就是了,但是,他不敢,因为怕被某乙讹诈;
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行人双方责任一清二楚,因为车辆有意外交通事故责任险,责任本来不在行人或者根本就是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但行人想讹车主,车主想息事宁人,反正交通事故有保险公司“兜底”,对行人讹诈也就不“斤斤计较”,等等。
这类现象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尤为普遍,本来几百元就能解决的问题,一两千元赔偿就了事的小事一桩,起诉动辄就是上万,甚至几万,本来双方协商就可以轻轻松松、和和顺顺就能解决的问题,结果却对簿公堂。比如著作权纠纷案,千字文章顶格赔偿也就是1500元,起诉却要诉求10000元,反正诉讼费就50元。没准出版社嫌应诉麻烦,和解还能比法庭判决多呢。于是,当事人乐此不彼起诉,以讹诈出版社……
怕被讹诈而不作为、不承担,不怕讹诈而敢承担、乱承担,是公家该承担的承担、不该承担也承担,这不是文明社会应有的现象,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状态。
党治军交通事故医疗赔偿案,本来是很简单极平常的案件,结果法官居然被杀了,案件原告党治军自己也被判了死刑。究其悲剧根源,是社会那根深蒂固的国民“讹”心态在作怪!
党治军案中,党治军最大问题就是其“讹”心态驱使下去作伪证。党治军“处心积虑”作伪证,本以为能捞点“外快”,对方又是“公家”——这实际也是生活窘迫状态下的受害者普遍存在的“讹”心态——不料,他“费尽心思”作的伪证不被被告保险公司所认可,伪证也被证实是伪证,连保险公司之前答应可以多赔一点的12000元,也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于是,党治军“恼羞成怒”,蓄意报复,伺机杀害了王佳佳法官。“讹”心态膨胀之恶果也!
党志军向法院提交的多份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保险公司不认可党志军所主张的皮衣等损失,仅能赔偿党志军主张的全部医疗费、交通事故救援费和住院7天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保险公司不认可吴志军的一些不合理的诉求。那种是公家钱就可以多“讹”一点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也是极其愚蠢的。这种想法,实际上,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党治军如果没有这种“讹”心态,就不会作多个伪证。党治军走向断头台,可以说,他的这种非法“讹”心态是其悲剧的根源。
被告人党志军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及财产损失共计18832.93元。但是,党志军提交了多项虚假证据,且有14天并未实际住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9384.89元。
党治军究竟是不是“讹”心态得不到满足而导致行凶杀人,且看党治军诉讼案中的几个关键事实——
第一,党志军所称网购的一件皮衣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按照原价赔偿2899.5元,但是,他未能提供实际受损的皮衣原物,而且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清晰显示,党志军事发时穿的上衣并非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显然,在皮衣问题上,党治军存在作伪证的嫌疑。执法记录仪证实事发现场吴志军并没有穿皮衣,而党治军也没有提供他所称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皮衣。党治军要求赔偿2899.5元的主张,毫无疑问是不可能得到法庭支持的,不存在法庭偏向保险公司的问题。
第二,党志军诉讼中称,价值1800元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严重受损且无法修复,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原价赔偿。经查,该电动车非党志军所有,事发后,修复案涉电动自行车花费75元,也并非为党志军支付。
电动车是否确实无法修复,报道所言不确,只是称修复案涉电动自行车花费75元。但是,花了这么多钱,究竟修复好了没有,没有确切信息。如果电动自行车确实损坏且无法修复,不管电动自行车是不是党治军的,只要党治军是使用者,他有权要求照价赔偿,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合理赔偿。
第三,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住院29天的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是,党志军“住院”存在“挂床”现象。考虑到党治军伪证和‘挂床’事实,法官王佳佳按15天确定误工期,这其实已是顶格支持党志军的诉求了,有同情弱势群体的倾向。
据权威媒体2025年2月28报道:2024年“4月4日,党志军被送至其所在科室……经过半个月治疗,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但党志军称他的手腕和脚踝关节还是疼,要求继续住院。5月3日,党志军办理出院手续”。从住院出院手续来看,党志军“住院”29天。
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8月12日通报,党治军“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挂床住院行为是违法的。
所谓“挂床”住院,就是床位在但“患者”不在。党治军没有住院,说明其“伤情”已经不需要住院了,“挂床”已证明党治军“挂床”期间他没有实际住院的事实。根据党治军交通事故的伤情——左踝关节和左腕关节轻微损伤,也就是皮外伤。一般说来,“皮外伤”7—15天是可以“痊愈”的,而党治军“住院”29天,超出了正常医理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医嘱,党志军存在“挂床”住院现象,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认为党志军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7天。该《规范》规定:“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法院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和党志军“挂床”住院的事实,酌定15天。
保险公司7天是有些“苛刻”,但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这样主张也无可非议,而且此主张也有依据。法院酌定15天,已是《规定》党治军伤情的最长住院时间,法院酌定有理有据有情,合情合规合法。党治军对15天也不满,大抵是因为自己“事先预谋且实施”多“住”的14天“白”住了。党治军多住14天,无非就是想让保险公司“公家”单位多赔点钱,也就是这种“讹”心态,让他从维权路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讹”心态之罪大矣!
这就是党治军维权案中的三个重要事实。
“讹”心态也许是许多受害者普遍存在的心理。这些受害者往往生活得都很艰难,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日子过得紧紧巴巴,遇到了“灾祸”,就想讹讹对方发笔“横财”。笔者每每体贴入微地想这些问题,深为他们同情,也深为社会保障的落后而不安!
“讹”心态要不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虽然生活在基层的贫困者不屑于君子,不应得“外财”不能得的道理还是懂得的。我们不能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谴责“讹”心态者,我们不要做麻木不仁、高高在上的“食肉者”!
党治军如果没有“讹”心态,就不会“挂床”多“住院”十几天。这种“误工费”是不正当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不管被告是“公家”还是“私人”。况且,法官王佳佳已按15天顶格误工期支持党志军的诉求了。有些人认为,王佳佳有些倾向于保险公司,这是片面的。党治军没有理由不满足法官的顶格酌定,根本问题,还是在于他贪婪的“讹”心态没有得到满足而迁怒于王法官。
党治军存在“虚假诉讼”,非法主张自然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党治军皮衣、误工期方面尤其是皮衣的诉求,不仅不应得到法庭支持,其虚假诉讼行为还应受到惩罚。
虚假诉讼若查实,法院可以拘留或罚款虚假诉讼者,但王佳佳法官和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没有这样做,可以有体恤党治军的因素。
“讹”心态,要不得,“讹”主张得到满足,那对被告就是不公平的,不管被告是公家还是私人。王佳佳判决是公正的,而且对党治军伪证行为也足够宽容。根源问题,在于党志军的“讹”心态,“讹”心态害死了王佳佳法官,也把党志军自己送上了断头台——2025年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害法官王佳佳的罪犯党志军执行死刑!